甘州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三)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七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救助标准 1.因病、因灾、意外伤害及其它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个人负担在3000-10000元的,给予300-1000元救助;个人负担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1000-3000元救助;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救助,但累积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2.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由民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但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的对象按以下程序申请临时救助: (一)个人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实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领取证、收入证明、五保证(儿童福利证)、优抚证、残疾证、学生证、录取通知书及医疗费用自负依据或突发事件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调查 村(居)民委员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甘州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核查,确定救助金额,最后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返回申请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居委会张榜公示。 (五)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金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或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必要时也可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二条 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简化申请程序,必要时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批,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需再次救助的,应按审批程序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按规定列支的资金; (三)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和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二)区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区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临时救助资金的拨付和发放工作,并建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区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按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区民政局是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制定政策、宣传、审批、发放救助金工作,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和对乡镇、街道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二)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列支、筹集、核拨和监督管理; (三)区审计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四)区监察局负责对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区残联负责做好全区残疾人享受临时救助的衔接工作; (六)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不予实施救助,已经获得临时救助款物的,由民政部门追回骗取的救助款物并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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